基本案情
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委托人廣東格蘭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廣東格蘭仕微波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 59992 號審查決定,維持格蘭仕電器公司擁有的第202021627894.4號“一種磁控管陽極筒組件自動裝配設備”專利權有效。本案無效請求人為中山市美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觀點列舉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不過,如果請求人用于主張評價權利要求創造性的證據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那么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相對于該證據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本案中,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4是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起訴狀及與相關侵權對比意見文件。對于上述證據,我方認為,其采購合同與發票均未標注產品型號,且合同中采購設備的單價與發票的價稅合計并不對應,二者沒有關聯性。并且,其合同內約定的行為類似委托加工,相關買方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眾。起訴狀內提到使用專利相關設備的行為盡管早于專利申請日,但其使用行為在工廠內部,而廠房內部公眾無法隨意進出,該產品并沒有處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狀態。因此,合同、發票、起訴狀三項不足以形成證據鏈證明該陽極裝配機的內部結構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狀態。 因而,證據1-3不能作為現有技術評價本專利創造性。而證據4生成時間晚于專利申請日,自然也不能作為現有技術來評價本專利創造性。 本案中,請求人還提交了其他四份專利文件作為證據,但這四份證據均沒有公開涉案專利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即便相互之間組合再結合常規技術手段也不能證明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因而,該專利被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