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聚陽光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委托人與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揚州美德萊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的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二審勝利結案。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即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關于維持揚州美德萊公司兩件專利有效的決定,并要求重新作出決定。至此,歷時三年多的兩件專利無效宣告案終于接近了尾聲,委托人也迎來了最后的勝利。
本案的無效宣告程序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的爭議焦點均在于區別技術特征(3)在涉案專利中所起的作用。
揚州美德萊公司主張:該區別技術特征所起的作用“并非僅是增加安全針套連接段與圓筒之間的摩擦力”,還具有“可以使醫生將套筒旋轉時手感更加清晰,便于醫生快速將套筒旋轉到合適的位置”這一額外效果,現有證據沒有針對該額外效果給出技術啟示。在無效宣告程序及二審庭審過程中,專利權人均當庭演示了其所聲稱“專利產品”實物,實物的圓筒與針頭座之間設有磨砂凹凸槽,在二者相對轉動時確實有“咔噠咔噠”的清晰手感(即前述額外效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專利權人主張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委托人(無效請求人)主張:第一,該額外效果在涉案專利中沒有記載,且并非任何“磨砂凹凸槽”均能夠帶來該額外效果,該額外效果實際上依賴于凹凸槽的形狀、深度、寬度,以及內外凹凸槽之間的配合間隙等技術特征,而這些特征均未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進行限定,因此該區別技術特征無法帶來該技術效果;第二,操作專利權人提供的實物時發現,需要花費很大氣力才能轉動其針套,與涉案專利記載的“輕輕轉動”便可調節的效果完全不一致,即所演示實物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并不能對應;第三,該額外效果對于解決涉案專利的技術問題而言不僅沒有促進作用,相反會造成不便。因此,在現有技術已經給出了增加圓筒和針頭座之間的摩擦力以方便調整針尖管方向的技術啟示的情況下,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一審法院和二審均支持了委托人(無效請求人)方主張。
可以看出,在確定技術特征所起作用或實現的效果時,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和發明構思,綜合技術方案整體去進行解讀,不能完全囿于文字記載,但也不能將與發明目的不相符的部分納入進來。如果專利權人聲稱的某一技術效果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同時其對于專利實現其發明目的無促進作用,甚至有妨礙,則其明顯也不屬于專利客觀上的技術效果,專利不能因此而具有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