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北京中投潤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無效宣告勝利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 561704 號無效審查決定,宣告北京奈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第202122188913.9號“一種剪切式破碎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若一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別特征,而現有技術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于該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則該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創造性。 “1.一種剪切式破碎機,包括殼體、設置于殼體內部的破碎裝置、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機還包括壓料裝置,壓料裝置包括推料器和檢修閘板,壓料裝置位于破碎裝置上方,推料器用于物料的輸送;驅動裝置包括第一液壓馬達和第二液壓馬達,所述第一液壓馬達和第二液壓馬達位于殼體外部;破碎裝置包括第一刀盤、第一刀軸和第二刀盤、第二刀軸,驅動裝置與破碎裝置連接以實現破碎裝置的旋轉;控制組件包括通過電連接的傳感器與自動控制系統,傳感器與驅動裝置中的液壓馬達相連,自動控制系統與第一液壓馬達、第二液壓馬達以及壓料裝置中的檢修閘板相連。我方主張,權利要求 1 相對于證據 5 與證據 3 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該專利權利要求 1 請求保護一種剪切式破碎機,證據 5 公開了一種大件垃圾剪切式破碎機,二者所屬相同的技術領域,其區別在于:是否以及如何設置傳感器,證據 5 中未明確記載傳感器,而該專利的控制組件中包括通過電連接的傳感器,且傳感器與液壓馬達相連。 對于上述區別特征,證據 5 已經公開了利用驅動裝置中的壓力負荷來控制刀軸的旋轉。至于利用傳感器來連接液壓馬達進行檢測,證據 3 公開了一種用于破碎機的加料料斗,與本專利涉及相同的技術領域。 證據 3 給出了利用與控制器連接的運動傳感器來檢測液壓馬達狀態的技術啟示,基于該啟示,在面對證據 5 的壓力控制結構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在液壓馬達上連接傳感器來檢測其壓力值,而傳感器的電連接方式屬于本領域的常規設置,且并未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由此,在證據 5 的基礎上結合證據 3 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獲得權利要求 1 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 1 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不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