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合代理請求人珠海冠宇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 564970 號無效決定,宣告寧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第 201811308831.X 號“電化學裝置”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該專利涉及珠海冠宇與寧德新能源之間的一件專利侵權訴訟,而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珠海冠宇被判停止侵害該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并賠償寧德新能源 500 萬元。
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具有區別特征,如果區別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現有技術公開且其在該另一現有技術中所起作用與其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而區別特征的其他部分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該權利要求相對于上述現有技術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 要求保護一種電化學裝置,相對于對比文件 1 有 3 項區別技術特征。我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明,區別技術特征(1)是該技術領域公知常識,區別技術特征(2)(3)被對比文件2公開。因而,在對比文件 1 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 2 以及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 1 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 1 的技術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