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的出臺,將為司法實踐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有效指引,有力打擊和遏制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為建立健全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和本質要求的訴訟制度體系提供有益試點經驗,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保障“雙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領導下,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積極推進授權清單事項的落地落實,搶抓機遇,勇于探索,制定出臺了《關于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階段性完成了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綜合改革試點任務。
近期,遵循該指引,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已在系列案件中發出具有懲罰性質的判決,判賠金額達到近億元。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圍繞授權改革清單的具體要求,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操作規則,細化了“故意”和“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立原則和具體依據、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及刑事罰金的關系等。
《指導意見》的出臺,將為司法實踐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有效指引,有力打擊和遏制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為建立健全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和本質要求的訴訟制度體系提供有益試點經驗,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保障“雙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適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懲罰性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及《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適用對象]本意見適用于侵權人具有故意且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
第二條 [基本原則]適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適用原則; (二)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損害賠償原則; (三)比例協調原則; (四)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不告不理]權利人未依法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判決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權利人在二審期間另行提出要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權利人未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權利人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為由申請再審的,予以駁回。
第四條 [舉證責任]權利人對其主張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負有舉證義務,最遲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明確賠償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第五條 [證明步驟]權利人主張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
(一)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二)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侵權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四)懲罰性賠償的基數能否確定。
第六條 [“故意”的認定原則]本意見所指“故意”,是指侵權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侵權結果的發生,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侵權人因過失導致侵權的,一般不構成“故意”。
第七條 [故意的認定因素]侵權人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侵權人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決作出后,重復或變相重復實施相同侵權行為; (二)侵權人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經權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機關處罰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 (三)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關系,或者具有代理、許可、經銷、合作等關系,或者進行過磋商,侵權人明知他人知識產權存在; (四)侵權人收到權利人警告函后無正當理由繼續實施相關行為; (五)侵權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權利人馳名商標; (六)侵權人搶注權利人馳名商標,或商標注冊申請被認為與在先商標近似,駁回后繼續使用; (七)侵權人采取措施掩蓋侵權行為、偽造或毀滅侵權證據等行為; (八)其他情形。
第八條 [情節嚴重的認定因素]侵權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主要以侵權為業; (二)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較長; (三)侵權獲利數額巨大或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侵權行為對權利人的商譽、市場份額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五)侵權行為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生態環境等消費者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六)侵權行為對行業或者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七)侵權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書證提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懲罰性賠償的基數計算]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包括:
(一)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三)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懲罰性賠償的基數不包括權利人的維權合理開支。
第十條 [權利人損失的計算]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權利人商品銷售減少量或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權利人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積; (二)權利人商品價格下降數與權利人商品單位利潤與該商品銷售數量的乘積; (三)權利人因用戶數量下降所導致的損失; (四)權利人為其所訴請保護的知識產權已實際支出的研發成本; (五)權利人為修復商譽已實際支出的合理廣告費;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侵權人獲利的計算]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侵權產品銷售量與該產品單位利潤的乘積;侵權產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權利人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二)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與被訴產品所占比重與該產品銷售數量的乘積; (三)侵權人自認的銷售數量及價格; (四)公證書顯示的產品銷售數量、評價數量及價格; (五)侵權人被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權產品數量及價格; (六)侵權人相關專用賬戶的資金流水情況; (七)侵權人納稅情況、增值稅開具及認證情況; (八)侵權人網站、宣傳資料、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數據; (九)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 [單位利潤的計算]確定單位利潤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事人或其關聯公司在官網、年報等公開宣傳的利潤率; (二)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第三方商業平臺等發布的統計報告或者行業報告顯示的行業利潤中間數; (三)同類產品的可比較利潤率。
第十三條 [合理許可使用費的計算]認定合理許可使用費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有無簽訂許可合同,許可合同是否備案; (二)許可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有無支付憑證; (三)許可合同的對象、許可的方式、范圍、權限與被訴侵權行為的關聯性; (四)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等利害關系或交叉許可等特殊商業關系; (五)許可費是否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如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受到破產清算、并購重組或涉及重大訴訟等。 (六)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合理確定知識產權的貢獻度]確定賠償基數時,應考慮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不同的知識產權對產品的貢獻程度。
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同時侵犯數個知識產權的,應對涉案知識產權對產品的貢獻程度進行區分,合理扣除其他權利產生的價值。一般以最小可銷售單位計算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
第十五條 [裁量確定賠償基數]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時,既存在可以較為精確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又存在難以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獲益的部分的,可以對前者適用以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計算賠償,該部分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對后者適用法定賠償,該部分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經當事人舉證、法庭調查取證等方式仍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因被訴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亦無可參考適用的許可費時,可根據在案證據概括計算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賠償基數。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裁量確定賠償基數的考量因素]裁量確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權利人請求保護的權利的創造性、顯著性、知名度; (二)權利人產品或作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利潤情況的變化情況以及涉案權利的貢獻程度; (三)被訴產品或作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用戶評價數量、利潤情況以及所涉權利對被訴產品或作品利潤的貢獻程度; (四)侵權人的經營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規模、線下店鋪的地段及檔次、線上店鋪的關注量、收藏量、會員數量; (五)權利人用戶數量下降導致的會員費、點播費等損失情況; (六)權利人商譽、社會評價的降低程度; (七)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裁量確定賠償基數的考量因素]裁量確定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轉讓費; (二)商業秘密的種類及創新程度; (三)技術秘密的研發成本、經營信息的獲取成本; (四)商業秘密在終端產品所占的比重; (五)商業秘密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及權利人的合理預期收益; (六)其他因素。
第十八條 [賠償倍數的確定原則]賠償倍數的確定應與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及情節嚴重程度相適應。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應在法定倍數范圍內,可以不是整數。
第十九條 [賠償倍數的確定依據]賠償倍數的確定,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侵權人的惡意程度; (二)權利人所受損害情況; (三)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四)侵權行為對行業或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 (五)裁量確定賠償基數的情況; (六)其他因素。
第二十條 [先行判決]對于侵權事實清楚、能夠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案件標的額較高、賠償基數較難確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確定賠償金額需要對相關財務數據、會計資料等交雙方認可的專家進行評估或提交司法鑒定等方式查明賠償基數的,可以在后判決確定。
第二十一條 [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關系]侵權人以其同一侵權行為已受到行政罰款或刑事罰金處罰為由,請求抵銷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權人已被處以刑事罰金或行政罰款的,在確定賠償倍數時,可酌情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法定賠償的懲罰性因素]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且侵權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嚴重或主要以侵權為業的,權利人未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或提出懲罰性請求但懲罰性賠償基數無法確定的,在法定賠償限額內,以接近或者達到最高限額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 [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下轄基層法院。
[沖突適用]深圳兩級法院已出臺的相關制度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解釋主體]本意見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施期限]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